一、按「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及「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娛樂稅法第8條及第13條所明定。
二、次依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釋,學生團體舉辦文康活動具備以下條件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舉辦活動的社團需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
(二)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三、依上開規定,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縱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仍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場地本局轄屬分局報備。
四、如有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請撥本局電話:(04)22585000按1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解說服務,相關資訊及申請表格請上本局網站參閱。(網址: http://www.tax.taichun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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