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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學務處Q&A列表
Q01:近來學生校園安全或登山意外事件頻傳,學校如何做好防範宣導措施?
Q02:導師該如何處理學生感情困擾問題?
Q03:學生學習或教師影印他人著作協助教學,如何在避免侵害著作權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又合理使用的範圍限制?
Q04:學生社團經常喜歡在校內舉辦電影展或小型電影欣賞會,可否公開放映他人電影作品?又學生經常是直接在錄影帶店借出就公開播映,是否合法?
Q05:校園內常會有學生遺失物品,各校學生事務處也都提供有「失物招領」的服務,但遇到一直無人認領的失物該如何處理?如果學校直接將無人認領的失物交給服務性社團辦理公益義賣活動,是否合法呢?
Q06:近來許多中學生們對於校園之學生服裝、髮式、儀容等,均表達了關切與不同意見之主張,學校方面該如何面對與處理?
Q07:如何在外觀上判斷學生是否為吸毒者?又訓輔人員為杜絕毒品進入校園並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可以強制學生定期參加尿液篩檢嗎?
Q08:近來校園內罹患精神疾病學生日增,憂鬱症患者在患病初期有無特別外顯行為?身為導師或訓輔工作者該如何幫助憂鬱症者?
Q09:身為導師或訓輔工作者該如何幫助憂鬱症者?是很多人所共同關心的議題,以下幾點注意要項僅供參考:

Q10:近來校園紛紛傳出許多關於教師不當管教的個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有無明確的行為依據?又師生可以如何判斷學校所定之校規是否公平合理?

A:現行教師輔導與管教行為之法令依據,是教育部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所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本辦法一方面可視為教師與學校之輔導與管教權之授權依據,另一方面亦得視為規範該權利之行使而避免侵犯學生權利之規定。各級學校與老師,應遵照本辦法所規定之目的、原則、範圍、要件等,進行輔導與管教行為。大學與專科學校,得自行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學生要點。然而,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與學校的輔導與管教行為,則需遵照本辦法一教師與學校的權責分別給予學生適當的措施。學校應訂定明確的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且依校園民主化的原則,應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再者,重大學生獎懲事件,則需組成獎懲委員會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且應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追蹤輔導和幫助其改過遷善,必要時得請家長配合請社會輔導與醫療機構處理。
「校規」的內容從電腦室的使用規則、手機使用規則、頭髮長度、考試作弊、到「不講國語屢勸不聽者」等林林總總,散佈於學校的各種明文(甚至非明文)的學校規定,向來由學校各種不同的單位來制定。然而,前揭辦法,基於校園民主化的原則,規定有關學生的輔導與管教要點,需經過學校、家長、老師、學生等代表,來共同制定。這樣的要求,係打破傳統將校規視為學校「單方面的命令」,而非校園內有關人員的「共同生活規範」,如此之規定係實踐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國民教育權」的基本理念。再者,有關學生的輔導與管教,當然無法巨細靡宜地事先予以明訂,惟重大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的管教措施如「退學」、「改變學習環境」,自需讓學生事先明瞭,而明確地事先規定清楚,避免概括條款如「其他」之文字。另一方面,對於其他較輕微的管教措施,為因應管教與輔導上各種突發狀況,法規上使用概括條款,使學校與老師能在有所權衡之空間,自屬妥適。綜言之,開放多元的社會中,前揭辦法確保程序與刑事上的公平予合理,應由校園內的各種代表共同地來訂定內容上大家都能接受的規定。

(回應者:師範大學公領系助理教授林佳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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