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二、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及具體事實向申訴評
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三、申訴人於申訴評議委員會未作「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案。
四、申訴評議委員會會將秉公正與正義原則,依據本校相關規定審議。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及表
決,將對外保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申訴人之基本資料亦予以保密,並配合提供適度
的輔導。
五、學生申訴辦法
六、學生申訴窗口:
職涯及諮商輔導中心(活動中心2樓 諮商輔導組)陳瑋晴老師 電話: 04-2219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