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6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1申請期限:.自107年2月26日至107年3月27日止。(以郵戳為憑)
2.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3.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7年2月26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個月以上(即1月27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者下。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7年2月26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4.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5. 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1-1號13樓)。
6.申請書可於受理申請日起逕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著就業中心(就服臺)、勞保局與各辦事處及勞動部一樓等地索取,或經由「勞動部網站(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訊息快遞/活動快訊」下載。
2.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3.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7年2月26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個月以上(即1月27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者下。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7年2月26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4.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5. 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1-1號13樓)。
6.申請書可於受理申請日起逕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著就業中心(就服臺)、勞保局與各辦事處及勞動部一樓等地索取,或經由「勞動部網站(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訊息快遞/活動快訊」下載。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