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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一、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希望透過「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勵)學金)之訂定,激勵其努力向學,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期限

(一)報名期間 :至110年 3月22日止。

(二)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0年5月下旬,如有異動將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公告。

四、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歸化 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現就讀國內公 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及符合本計畫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勵)學金。(至註冊組索表核章)

2.申請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二)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小(含)以上 (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 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 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 助(勵)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至註冊組索表核章)

五、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立高職,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至生輔組申請證明)

      2.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至生輔組申請證明)

      3.碩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8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至生輔組申請證明)

  (二)清寒助學金:

      1.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立高職,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至生輔組申請證明)

      2.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至生輔組申請證明)

      3.碩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至生輔組申請證明)

  (三)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並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四)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3年內(107、108或109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 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 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 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性(含 3 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 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 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 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 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4.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名者。

5.以上 1 至 4 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至生輔組申請證明)

6.107或108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9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7及108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五)申請本計畫獎助(勵)金之在學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109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就讀國中以上學生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至生輔組申請證明)

六、獎助(勵)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新住民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人數計算,以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

新住民子女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兩者名額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除國小、國中、高中組每滿 60 人得申請 1 名外,其餘類組(含大專院校組、碩(博)士生組)以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

上述「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係指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為30 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 1 名,31 人至 60 人者,全校得申請 2 名,以此類推;另「每滿 60 人得申請 1 名」,則係指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數為 60 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 1 名,61 人至 120 人者,全校得申請 2 名,以此類推。

有關符合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資格之在學新住民子女均可提出申請,申請名額不受限制;另取得勞動部製發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之新住民,得自行擇一職類一級別提出申請,申請名額亦不受限制,相關內容如下:

  1. 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發給種類、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及發給金額:

編號

種類

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

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 林匹亞競賽、國際性(含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 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沒有比例限制

10,000

2

全國運動會之個人賽

8,000

3

全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8,000

4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個人賽

8,000

5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之個人賽

8,000

6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個人賽

5,000

7

全國技能競賽

5,000

8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5,000

9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5,000

10

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11

全國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12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13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14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000

  1. 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種類、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及發給金額:

 1. 總統教育獎勵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者

沒有比例限制

15,000

*本獎項含高中、大專組。

2.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高職組

1:60

8,000

(2)大專院校組

1:30

8,000

(3)碩士生組

10,000

 3.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子女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高職組

1:60

8,000

(2)大專院校組

1:30

8,000

(3)碩士生組

10,000

(三)新住民獎助(勵)學金種類、每校新住民人數推薦比例及發給金額:

  1. 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高職組

1:30

8,000

(2)大專院校組

8,000

(3)碩士班

10,000

  1. 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每校新住民人數推薦比例

每人發給

新臺幣(元)

(1)高職組

1:30

8,000

(2)大專院校組

8,000

(3)碩士班

10,000

七、申請文件(含申請表、切結書、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子女人才資料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及新住民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其就讀學校將文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如文件不齊全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或逾期補件者,將不予受理。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至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報名作業並將申請表格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組,印出申請表簽章後再繳回)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                                                                                                   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9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 7 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 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 及少年生活扶助…,均不受理。)

5.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 3 年內(107、108 及 109學年度)入選本計畫規定賽事之國家代表隊當選證明文件或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 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 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 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 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作為申請依據。

6.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除需依申請獎項類別檢附上開文件外,尚需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子女人才資料表」(到含電子檔,E-mail至ralph@nutc.edu.tw(僅三民校間日間部申請學生),主旨為申請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或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或新住民子女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或新住民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未E-mail恕不受理。)、含本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 行資訊之臺幣存簿影本。                                       

八、獎助(勵)學金申請及審查程序

決審程序:由內政部移民署與教育部、勞動部、學者專家及相關委員共同組成評審會進行決審。

九、公告獲獎方式

    獲獎名單將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首頁最新消息區及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十、撥款方式

撥入獲獎者帳戶。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領取本計畫新住民子女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者,如亦符合新住民子女特殊 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或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申請資格者,得同時申領;另領取新住民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者,如亦符合新住民證照獎勵金申請資格者,亦同。

(二)本計畫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獲獎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至註冊組索表核章)

(三)上述被取消獲獎資格之獲獎者,除不得對該署將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表示異議外,三年內亦不得再向該署申請本獎助學金,如未依前揭規定返還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該署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補助者若於申辦審查期間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則取消獲獎資格並停止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五)自願放棄本計畫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 新住民子女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及新住民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勵)學金之獲獎者,學校需函文並檢附載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自願放棄切結書至內政部移民署。

   (六)獲獎者除需配合該署提供個人自傳、照片外,尚需出席頒獎典禮授獎與分享獲獎感 想,同時接受相關媒體採訪,未配合者,該署將有權取消全數獎助(勵)學金之請領, 並追溯已撥付之金額。另獲獎者出席前揭頒獎典禮,該署將補助每位獲獎者及偕同 出席者至多2人之交通費。

   (七)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

   (八)本獎助(勵)學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申請方式

凡本校日間部學生需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於截止日前繳交至課外組申請。其餘各學制同學,請洽各學制獎學金承辦人。

注意事項:臺中科技大學民生校區學生請洽民生校區學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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