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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彰化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截止日期 105/09/30

未享公費及其他獎學金證明,請至註冊組索取表格

第1條

為發揚建大公司創辦人楊金豹、顏玉霞夫婦教育興邦之心志,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特設立為優秀清寒學生獎學金,鼓勵學生努力向學,激發上進精神,爰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設籍彰化縣滿一年以上,肄業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彰、雲、投高級中等學校及縣內國民中學之優秀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者(同時申請本會建大大專新生獎助學金者,本會保有審核權),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大專(院)校前一學年之學期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大一學生以高三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高中(職)學生前一學年之學期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高一學生以國三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第3條

獎學金每學年錄取名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學生:二十五名(含二專、三專及五年制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惟不包括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

二、高中(職)學生:四十五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三、國民中學學生:五十名。

第4條

每名獎學金每學年金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學生:新台幣三萬元。

二、高中(職)學生:新台幣壹萬元。

三、國民中學學生:新台幣六千元。

第5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發給一次,申請時間為九月十二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造冊後應於十月十四日前(以郵戳為準),造冊送縣政府指定承辦學校彙整。

第6條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時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五、鄉(鎮、市)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及申請切結書。無法取得鄉(鎮、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者,可經由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而推薦。申請書及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表格可自本會網站下載:(http://www.kenda.org.tw)

第7條

審查委員會由縣政府偕同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共同組成,基金會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基金會與縣政府各推薦數人為審查委員。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基金會得視需要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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