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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就本部101年6月1日至桃園縣查驗學校午餐食材(不合格部分)之複檢結果1份供參。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3日嘉市衛食字第1011210077號函辦理。 二、本部於101年6月1日至桃園縣查驗學校午餐食材,係由桃園縣衛生局稽查人員協助依「食品衛生抽驗採樣標準作業流程」進行現場抽樣工作,並由本部委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之食品認證實驗室進行檢驗。 三、本部以101年6月8日臺體(二)字第1010108118B號書函將上開查驗結果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敘明請針對本案檢驗不合格食材,立即轉知學校暫停使用該廠商之該項產品及其他衛生安全有虞之類似產品。 四、本部另以101年6月8日臺體(二)字第1010107322號書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就本案檢驗不合格食材督導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詳細追蹤來源,並依法查處,及進行產品回收及銷毀,且須經衛生主管機關複檢合格,始可恢復提供。 五、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經查本案產品來源廠商位於嘉義市,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業於6月27日再次進行抽樣,並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之食品認證實驗室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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