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接受相關基本訓練。
一、本部訂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簡稱本準則),適用本部所屬各級學校,各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得準用本準則之規定,先與敘明。
二、依本準則第4條規定,學校應訂定下列緊急傷病處理規定,包括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學校緊急通報流程、職務代理等行政協調事項、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救護處理程序事項等。
三、又本準則第6條規定:「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四、請各級學校務必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重行檢視該規定,且請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4小時。請各縣市政府輔導學校洽臨近醫療機構或民間專業團體協助辦理基本救命術課程,尤以導師、教官及學生優先,並列冊編組,定期輪流參加急救訓練。
五、請各校落實學生健康輔導,針對經醫師診斷出患有特殊身心疾病或經學生陳述身心不適,不宜劇烈運動之學生,予列案輔導,並提醒體育教師注意學生活動及安全。
六、請尚未聘足學校護理人員之縣市政府,儘速依法補足護理人員,並優先補足未進用戶裡人員之學校,以確保學校教職員工生健康。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