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適當時機與場合辦理公益勸募條例教育宣導」
一.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二.詳參附件
一.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二.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