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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原舞傳藝獎助計畫」

一、 依據旨揭計畫應檢附之申請文件玖、三、團隊簡介之規定,團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有下列三項:
(一)團隊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固定辦公場所證明資料(自用之不動產權狀影本、合用或租用之契約、水電收據,以上擇1檢附或附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三)103年度國稅局申報書影本或會計師認證之財務報表。
二、 為鼓勵更多的學校團體踴躍提案報名,並衡酌學校之設立已有足夠開放資訊予以查證,爰修正申請團隊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應檢附之團隊資格證明文件,
僅須檢附學校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免附說明一、(二)及(三)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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