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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103學年度第1學期獎學金

截止日期:2016/03/15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本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才,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設置獎學金其經費來源,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

三、本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指派各中學校長七人組成之,負責審查及核發獎學金
    等事宜。

四、本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
    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五、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1萬元整。

 

六、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本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
    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本府辦理。

七、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者。

2.大專院校1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九、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1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大專院校學生: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二)國內研究生:

1.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十一、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
      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再依操行成績高低決定;學業、操行成績皆同時,則由
      審查委員會議決之。

      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

十二、獎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本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金,統一匯入
      合格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十三、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學金外,並
      於報章公告之。

十四、本規定修訂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凡本校日間部學生需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課外組申請。其餘各學制同學,請洽各學制獎學金承辦人
臺中科技大學民生校區學生請洽民生校區學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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