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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以臺教秘(五)字第1154101633A號令修正發布

旨揭要點修正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茲分述如下:

(一)發給急難慰問金之學生或幼兒,其家庭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除核給第一項金額外,另核給一萬元(修正第3條)。

(二)申請急難慰問金者之家庭總收入,依第二項計算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上(修正第4條)。

(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申請(修正第5條)。

 

附件: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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