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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壹、 目的
為推行舞蹈
藝術 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 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 ),並由下
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 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 暨各縣市政府
四、 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體育 室
五、 決賽共同主辦單位: 高雄 市 政府、 新竹縣 政府、 南投 縣 政府
參、 比賽組別
一、 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 國小 A、 B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 A、 B團體組:公、私立國中、 國中進修部 、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 (職 )A、 B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 日 間 部與 進修部 、完全中學高
中部、五專校院前 3年 日 間 部與 進修部 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年
之學生。
(四) 大專團體組: 除社區大學(學院)外, 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
進修學校 學生 及研究生 、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
大學後 4年之學生 (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 A、 B組 )。
二、 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 A、 B組。
(一)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 國中進修部 、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
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 (職 )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 日 間 部與 進修部 、完全中學高中部、
五專校院前 3年 日 間 部與 進修部 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年之學生。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則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
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 大專個人組: 除社區大學(學院)外, 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
進修學校 學生 及研究生 、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
大學後 4年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一) 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
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
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參賽者 。
(二) B組為非舞蹈班。
(三) 團體 A組及 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四) 報名團體 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 (含外僑學校及在家
自學 )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
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 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
具古典型式,且富有中華文化內涵與風格
之 舞蹈 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
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
具我國民風特色之舞蹈,
含 廟會祭典舞蹈、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
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
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 (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 1、 2年級學生
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
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五、 芭蕾
沿襲古典芭蕾風格及各派別特色,以其基本技巧元素,展現富有感染力及新意之作品。
伍、 參賽人數
一、 團體組( A、 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一) 甲組: 31人至 75人為限。
(二) 乙組: 12人至 30人為限。
(三) 丙組: 2人至 11人為限。
二、 個人組以 1人為限。
三、 更 換名單規定:
(一) 團體組若參賽者因故無法參賽,參賽學校補報 更 換名單參賽 (甲組以 6
3
人為限、乙組以
人為限、乙組以4人為限、丙組以人為限、丙組以2人為限,若參賽人數為人為限,若參賽人數為3人以下人以下者,僅可更換者,僅可更換1人人)。。
(二) 更換名單不得增報人數,並應於參賽單位之決賽比賽更換名單不得增報人數,並應於參賽單位之決賽比賽時時,,於於現場現場檢具檢具更換人員名單更換人員名單(如附件六)(如附件六)至大會檢錄至大會檢錄(免備文)(免備文)。。
(三) 個人組若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若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同縣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同縣市內,則可更換學校資料。市內,則可更換學校資料。
四、 芭蕾芭蕾比比賽相關規定如下賽相關規定如下::
(一) 芭蕾個人組於芭蕾個人組於115學年度開始實施;芭蕾團體組於學年度開始實施;芭蕾團體組於116學年度開始實學年度開始實施施(限乙、丙組限乙、丙組)。。
(二) 個人組個人組—大專組、大專組、高中高中(職職)組組規定規定穿著硬鞋參賽;國中組可自行選擇穿穿著硬鞋參賽;國中組可自行選擇穿著著硬硬鞋或鞋或軟軟鞋參賽;國小組鞋參賽;國小組規定只能穿著軟鞋參賽。規定只能穿著軟鞋參賽。
(三) 個人組為指定個人組為指定舞碼舞碼如附件一如附件一,,得視舞者特性學習微幅調整得視舞者特性學習微幅調整、、修改;考量修改;考量學生身心發展,故國小組限國小三年級學生身心發展,故國小組限國小三年級(含含)以上參賽。以上參賽。
(四) 團體組團體組—大專組、高中大專組、高中(職職)組、國中組可自行選擇穿著組、國中組可自行選擇穿著硬硬鞋或鞋或軟軟鞋參賽;鞋參賽;國小組規定只能穿著軟鞋參賽。國小組規定只能穿著軟鞋參賽。
(五) 個人個人組組與團體組均與團體組均不能使用陳列布景和道具,手持小道具不在此限。不能使用陳列布景和道具,手持小道具不在此限。
陸、 比賽比賽場場所所
一、 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在鏡框式鏡框式舞臺舉行舞臺舉行,舞臺尺寸:寬,舞臺尺寸:寬14公尺公尺X深深10.8公尺公尺。。
二、 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舞臺尺寸:寬,舞臺尺寸:寬28公尺公尺X深深15公尺公尺。。
柒、 比賽比賽時間(含時間(含場場布布及復原)及復原)
一、 各組各組比賽比賽時間規範如下:時間規範如下:
(一) 個人組:以個人組:以6分鐘為限分鐘為限;;芭蕾以芭蕾以3分鐘為限。分鐘為限。
(二) 團體乙、丙團體乙、丙組:以組:以9分鐘為限分鐘為限;;芭蕾以芭蕾以8分鐘為限。分鐘為限。
(三) 團體甲組:以團體甲組:以10分鐘為限。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
捌、 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 初賽:初賽:
(一) 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
(二) 初賽組別:初賽組別:
除大專校院、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
除大專校院、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華東、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A組是否組是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另金門縣及連江縣得依當學年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另金門縣及連江縣得依當學年度報名隊數為依據,報名隊數為依據,10隊以下得申請免辦理初賽外,其他各組依本實施隊以下得申請免辦理初賽外,其他各組依本實施
4
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參加人員:
1. 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2. 個人組:個人組:
(1) 凡對舞凡對舞蹈具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經所就讀學校核章,確認為該校學生後,確認為該校學生後,向學校所在縣市向學校所在縣市(區區)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2) 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子弟學校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灣學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設籍達半年以上(設籍達半年以上(須設籍達半年須設籍達半年以上以上)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及電話: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及電話:
※華東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華東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106臺北市忠孝東路臺北市忠孝東路四四段段311號號2樓之樓之7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10492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號7樓之樓之10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02) 8772-8081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100臺北市臺北市中正區中正區忠孝西路忠孝西路1段段66號號28樓樓2885室室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02) 7720-0636 3. 報名表報名表(含切結書)(含切結書)::
(1) 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含上列印紙本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參賽者名冊))及及切結書切結書(如附件(如附件七七))1式式3份,份,報名表報名表加蓋學校加蓋學校戳戳章章,以,以證明證明參賽者參賽者均均具有正式學籍學具有正式學籍學生生;;切結書切結書個人組需由參賽者及編舞老師簽名,團體組則個人組需由參賽者及編舞老師簽名,團體組則須加須加蓋學校印信,蓋學校印信,完成後完成後2份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份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名,1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未報名者,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未報名者,不得參賽。不得參賽。
(2) 填寫報名表時舞碼演出時間、配樂資料與道具數量敬請核實填寫,以利賽程安排。
(四) 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五) 初賽日期: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舉辦日期。
(六) 評審委員:由初賽各主辦單位 參考 115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評審
人才庫之名單 遴聘 5-7名以上(含 5名 )專家學者擔任 為原則 ,且評
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 住地及任教地)評
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 評分標準:
1. 評分要點:
(1) 古典舞及民俗舞, 以其舞蹈內容具 中華文化內涵 及民風特色者
為評分範圍 。
(2) 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
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3)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
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4) 芭蕾, 團體組 以古典芭蕾藝術及基本技巧元素,創造富有感染
力風格之 作品 為評分範圍。 個人組依大會指定舞碼 為評分範圍,
其 內容皆為經典芭蕾舞劇中選粹變奏小品,包括不同時期以及
各種不同風格流派重要作品。
2. 評分內容:
(1) 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兒童舞蹈
主題表現佔
30 %,音樂佔 10 %,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
宜)佔 10 %,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 50%。
(2) 芭蕾
個人組
藝術表現力 音樂表現力 技術技巧 40%
團體組
:藝術表現力 50%,音樂表現力 20%,技術技巧 30%
(3)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
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平均
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 二 ,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
委員人數達 7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3. 扣分項目:
(1) 場地之復原時間以大會之認定為準, 參賽單位應自行清掃比賽
場地,使其回復原貌,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若未 復原 則扣
總平均 3分;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於舞台上扣總平均 1分。
(2) 比賽 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 30秒鐘,扣總平均 1分,如未
滿 30秒鐘者,以 30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3) 違反本要點第伍點第一項團體各組別人數規定,凡人數超過或
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檢錄時,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
「參賽人數」者,每超過 1人扣總平均分數 1分;參賽人數低
於該參賽組別者,每不足 1人扣總平均分數 1分。
(4) 個人組及團體組於音樂或舞蹈形式開始至結束,舞臺不得有非
舞者出現,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
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 1分。
(5)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
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
總平均 1分。
(6) 各參賽隊伍走位或比賽期間於舞台上(含左、右舞台預備區)
使用 3C產品 者 ,扣總平均 1分。
(7) 使用 乾冰、煙霧機 及遠端遙控 等 特殊 效果 之道具 或非舞者 自行
手持 之 道具( 含布景、樂器 )),須於報名 系統 填寫相關資料。未
依規定 填寫 者,扣總平均分數 1分。
(8) 芭蕾參賽者須依各組別穿著 規 定 之 鞋款, 違反 規定者,扣總平
均分數 5分。
(9) 芭蕾 個人組 參賽者須於比賽時演出與報名時所選舞碼相符之作
品 未依報名舞碼演出者,扣總平均 5分。
(八) 錄取 決賽 名額:
1. 依教育部公布之各縣市上學年度學生數計算,每滿 15萬人,取得 1人 (隊 )決賽代表權。
2. 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 、 臺中市 分為 4區, 桃園市 、高雄市分
為 3區,臺南市分 為 2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 1區為單位。
3. 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 、芭蕾 及兒童舞蹈)分別
評分為原則,並以各類各組第 1名(評分須達 80分以上)代表各
縣市(區)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 1名不得有同名次。縣市分為 2區以上者,可自訂遞補辦法,以遞補參加決賽的缺額。
(九) 獎勵: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 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狀,
以資鼓勵。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
獎:
1. 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人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
理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乙次,惟總人數以 6人為限。
2. 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人嘉獎乙次。
(十) 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生舞蹈比 賽」
初賽實施要點。
二、 決賽
(一) 主辦單位:本會。
(二) 決賽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大專校院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均得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
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線上報名
完成報名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 1式 2份,並經就讀學校 蓋印 得
由系、所、院、處蓋章戳), 1份於民國 115年 12月 10日以前,掛
號逕 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
理,另 1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惟參賽
人員須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2. 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組:
依縣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
初 賽或直接參加決賽,並由初賽承辦
單位彙整後函報本會;惟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舞蹈班
學生。
3.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經政府核准立案
之 大陸地區 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得比照
大專校院報名程序,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報名參賽。各校報名參加比賽,參
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 連續 2年獲得決賽 個人組同類型特優前三名 及 團體 組 同類型同組
別特優者, 得逕行參加決賽, 名單請參閱附件三「 113、 114學年度
同類型同組別特優名單 (個人、團體 )」, 惟請於 各縣市初 賽報 名時間
內完成系統報名。 (備註: 團體組 與個人組 採計 113、 114學年度成
績; 個人組 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 。 )
5. 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單位依本辦法第捌點第一款初賽相關規定報名參加。
(四) 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體育 室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段 162號,
電話: 02-77493242)。
(五) 決賽 報名日期:
民國
115年 12月 10日截止,逾期概不受理 。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
審核參賽單位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登入
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
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及個人組紙本 報名表各乙份,以及團體
組報名總表、個人組報名總表、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及決賽隊數、
人數統計表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乙份,彙整後 務必 備函掛號寄送至本會;
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 (以郵戳為憑 )或資料不全者
不予受理。 決賽道具修改期限自各縣市完成送出決賽報名後起算,各
參賽團隊可自行上網修改,截止日期為民國 115年 12月 20日,逾期
恕不受理任何道具變更 。
(六) 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
1. 全區決賽:(1) 比賽組別: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丙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區,大陸地區
華東、東莞、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 及海外臺灣學校等。
(3) 比賽地點: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演藝廳
(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115號)
2. 北 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臺北市( 4區)、新北市( 4區)、臺中市( 3區)、
桃園市( 2區)、基隆市、宜蘭 縣、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
苗栗縣、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東莞、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 及
海外臺灣學校等。
(3) 比賽地點: 新竹縣體育館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 197號 )
3. 南 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高雄市( 3區)、臺南市( 2區)、嘉義市、嘉義
縣、屏東縣、臺東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
縣等。
(3) 比賽地點: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活動中心
(住址 540南投縣南投市建國路 137號 )
(七) 賽前走位 時間
1. 團體組: 乙、丙組 5分鐘 (兒童舞蹈 6分鐘 )、甲組 8分鐘 (兒童舞蹈
9分鐘 ),相關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 四 「 115學年度 全國學生舞蹈比
賽 走位及比賽場地須知 」。
2. 個人組: 5分鐘 (芭蕾 3分鐘 ),以 該場次分為上、下半場集體走位,
禁止手持道具或做翻騰、跳躍、轉圈等或危險動作 。
(八) 決賽日期:
預定
自民國 116年 2月 23日起至 3月 26日止 分區舉行,各分區決
賽預定之日期如下:
1. 全區:預定自 2月 23日( 二 )起至 3月 16日( 二 止 。
2. 南區:預定自 3月 18日( 四 )起至 3月 19日( 五 )止。
3. 北區:預定自 3月 24日( 三 )起至 3月 25日( 四 )止 。
4. 各類組確定的賽程,需俟 各縣市決賽報名表及相關文件彙整、審核
完畢後,由本會依「實際報名參賽隊數之多寡」,適度調整上列預定
的日期區段或增減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並召集各縣市政府代
表召開「賽程編排及抽籤會議」,討論決定各分區決賽賽程、日期及
抽籤確定各隊(人)出場序後,編製決賽秩序冊。決賽賽程及相關
資訊,將由主辦單位公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請各參賽單位上網查詢「各
分區決賽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
發紙本秩序冊。
(九) 評審委員:
1. 由本會依指導單位、大專舞蹈科系、學術機構及專業舞蹈團體推薦
人選,並由諮詢委員勾選列入評審人才庫,遴選專家、學者 7至 9人
擔任之。
2. 遴聘專家學者一律參加本會辦理之共識會後,始得擔任本活動之評
分工作。
(十) 評判標準:依初賽之標準辦理 。
(十一) 評列等第: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後(但書:若
評審委員不足額時,採出席委員之總平均分數,作為未出席委員之
評分),依下列標準核列等第。成績公布時,團體組 僅 公布等第,並
按參賽序列名 (總平均分數可依報名帳號查詢 );個人組除列等第、名
次 、點數 及總平均分數外,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但均不
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
1. 特優:總平均 90分以上(包含 90分),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
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分以上者。
註一:「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
7位時,其「特優」須有 4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分以上;
當評審委員只有 5位時,其「特優」須有 3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
成績在 90分以上。
註
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特優」
之情況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 優等:總平均 85分以上者。
3. 甲等:總平均 80分以上,不滿 85分者(成績不滿 80分者概不錄
取)。
(十二) 獎勵名額:
1. 團體組: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但不列名次。
(註:自 92學年度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乙
份,取消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得獎甲等以上編舞者之證明由各
參賽學校核發證明。)
2. 個人組:
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
5人者錄取 1名,滿 5人者錄取 2名,每屆滿 5人者增額錄取 1名,其 所餘尾數如滿 3人者,則視
10
同
同5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但第1名之成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另外,錄取名次名之成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另外,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獎勵(請詳閱附件(請詳閱附件五五「「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決賽個人組個人組『名次排序』『名次排序』錄取名額一覽表」)錄取名額一覽表」)。。
3. 分區錄取團體組最佳編舞獎(分分區錄取團體組最佳編舞獎(分5類: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類: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芭蕾、芭蕾、兒童舞蹈)兒童舞蹈)、、個人組個人組最佳編舞獎最佳編舞獎(分(分3類:古典舞、民俗舞、類: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現代舞);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4類: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類: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舞、、芭蕾芭蕾)每類各錄取)每類各錄取1名(為鼓勵國內舞蹈教師創作風氣,最名(為鼓勵國內舞蹈教師創作風氣,最佳編舞獎頒發係以本國籍人士為主佳編舞獎頒發係以本國籍人士為主,並同一舞作不得重複獲選,並同一舞作不得重複獲選)。)。
(十三) 獎勵方式及標準:獎勵方式及標準:
1. 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於,於該組別該組別比賽結束後,比賽結束後,大會將大會將於於現場即現場即行頒行頒發發獎獎狀狀。。若未能於現場領取,參賽單位請於報到時繳交自備若未能於現場領取,參賽單位請於報到時繳交自備回郵郵票新臺幣回郵郵票新臺幣44元,由大會統一協助寄送。元,由大會統一協助寄送。另團體項目均不發另團體項目均不發給給個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個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若獎狀遺失、損毀,均得以函文向本會申請獲獎證明,本會另以若獎狀遺失、損毀,均得以函文向本會申請獲獎證明,本會另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2. 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含參賽教師本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含參賽教師本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機關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機關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 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1人)記功人)記功2次;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記功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記功1次;除參賽者外,獎勵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總人數以7人為限。人為限。
(2) 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1人)記功人)記功1次;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嘉獎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嘉獎2次;除參賽者外,獎勵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總人數以7人為限。人為限。
(3) 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1人)嘉獎人)嘉獎2次;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嘉獎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嘉獎1次;除參賽者外,獎勵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人數以總人數以7人為限。人為限。
(4) 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1人)記功人)記功1次;次;獲個人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獲個人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1人)嘉獎人)嘉獎2次,次,列個人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列個人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1人)嘉獎人)嘉獎1次。次。
3. 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者,請依本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參賽者及者,請依本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參賽者及編舞教師、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得累計敘獎。編舞教師、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得累計敘獎。
4. 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獎狀逕予敘獎。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獎狀逕予敘獎。
玖、 各初各初、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定優予敘獎: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定優予敘獎:
一、 初賽: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初賽: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賽務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繁
複程度、實際參與初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
惟每 1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以記功 1次為上限。
二、 決賽:各分區決賽承辦縣市、學校、場地單位及協辦單位,辦理分區決賽
賽務圓滿完成後,請本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
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決賽賽務的情形及期 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
敘獎,惟每 1受獎人敘獎的最高額度,全區以記功 2次為上限,南區及北
區以記功 1次為上限。
壹拾、 各參賽單位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報到:
(一) 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晉級決賽單位均以初賽報名時之報名表
(含參賽者名冊),並加蓋學校 戳 章 ,於比賽當日報到時出示;如
現場無法出示者,請於當場次比賽結束前將完 整報名表傳真至大
會現場,正本後補;若遇假日則限定於隔天上 午 12:00前完成傳
真。
(二) 報到時間: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 走位 開始前 30分鐘到達會場,並
派代表至 報到 組報到 。
(三) 領取資料:檢錄證(個人組 1張;團體組 2張)、師長證(於觀眾
席觀賞人員) 2張、播音證 1張、攝影證 2張、道具證( 非團體甲
組 6張 、 兒童舞蹈 8張 ;團體甲組 8張 、 兒童舞蹈 10張 )。
二、 檢錄及驗證
(一) 參賽單位務必於決賽當 日 持 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 及檢錄證 至
檢錄處辦理驗證手續。
(二) 比賽當日檢錄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一份,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
數(不可低於該組別規定之人數,否則取消參賽資格),需帶隊老
師於名冊人員照片上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若遇「參賽者名冊」照片
不清晰、脫落或無法辨識等情況,主辦單位有權請參賽者出示身
分證明文件。
(三) 檢錄時間: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5隊,團體組於該場次前 4隊,經檢錄組 核對證明文件及 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相關
規定得依各分區場地及檢錄設計修正,並提前公告)。
三、 播音及攝影:
(一) 比賽期間由大會提供 USB音響設備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單位自
備 USB且格式須為 MP3檔案類型, USB只可燒錄一首表演用曲
目。
(二) 參賽隊伍 於完成報到後, 播音人員 請 持播音證至音控區試音,以
確認檔案之完整性。
(三) 播音人員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5隊抵達音控區。所屬隊伍比賽進行時,請告知大會音控人員音樂播放時機。比賽開始時無播音人員
到場,大會將不予主動協助播放音樂,相關責任由參賽隊伍自行
負責。
(四) 攝影人員可於所屬隊伍比賽前 3隊進入攝影預備區等待,並須將
攝影證張貼於手臂上以資識別。非攝影時段,請勿將個人攝影器
材置於攝影區,以免影響其他參賽隊伍之攝影作業。
四、 道具 暫放 及 搬運:
(一) 道具證以系統有填寫道具之參賽團隊發放,若無填寫不予發 放 。
(二) 芭蕾個人組與團體組均不得使用陳列布景及道具(手持小道具除
外), 故 不核發道具證 。
(三) 參賽團隊 如 需 提 前一天放置 道具 請於 比賽前一日 下午 3時至 5時
放置大會規定之區域 ,惟 大會 不負保管責任, 並 請 務必 為道具 加蓋
帆布 、以 重物 妥善綑綁固定,以避免道具移位、受損,影響人員安
全或造成財產損失 。
(四) 因道具暫放區空間有限,僅提供當天場次之隊伍存放及組裝道具,
以報名表有載明道具項目之參賽隊伍 可暫放 ,並需於道具上黏貼道
具暫放證(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網站下載)。
五、 參賽單位 走位及比賽 必須依 該場次之序號 出 場 ,請密切關注即時賽事
並提前至預備區準備 ,若經唱名 3次未出場 走位及 比賽者,以棄權論。
六、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
單位準備,但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
光(含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七、 報名表 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
更 。
八、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
手勢等作示範指導(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九、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甲、乙、
丙)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
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 重複參加各分組之
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
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十、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打印 7份,於報到處報到時
繳交,並由大會於該類組比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一、 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二、 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向大會提出,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
公布後 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三、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
音樂使用權,大會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四、 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
影存檔: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
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
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
送各級學校及 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五、 參賽作品為鼓勵創意,參賽單位應切結保證其參賽舞碼之編排內容,絕
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情事。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
賽舞目,在每一舞段內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
或於不同舞段中援用舞蹈連續動作累計長達 2 分鐘者,均視為抄襲。
檢舉人須於比賽結束後 1 個 月內檢具影片及申訴單提出檢舉,逾期不
予受理。案件經大會受理後,由大會聘請當場次比賽評審委員及相關專
業人士組成審查小組共同裁決。若經認定有抄襲情事,將取消其得獎師
生之獲獎資格並收回獎狀(芭蕾個人組指定舞碼不在此規範內)。
十六、 前項檢舉期間屆滿後,如主辦單位因其他管道知悉有情節重大、涉及明
顯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情事,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比賽
公信力,仍得依職權啟動調查或審查程序,並比照檢舉案件之處理方式
辦理。
十七、 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賽單位之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
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 影 片 ,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
後立即 信箱 發給各參賽單位。另外為避免干擾決賽參賽單位之演出,決
賽期間禁止拍照(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
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若有上述事項經大會工作人員勸說不
聽者,大會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
十八、 以上遵守規定之未盡事宜,請參閱本實施要點附件 四 「全國學生舞蹈比
賽 走位及比賽場地須知 」,並依比賽現場工作人員指示為準。
十九、 各縣市政府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
頒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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