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152201817A號令修正發布
旨揭辦法修正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茲分述如下:
(一) 放寬學學學生本貸款利息負擔(修正條文第8條)。
(二) 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得查核學校辦理本貸款後相關費用發放情形及其效果(修正條文第9條)。
(三) 放寬貸款學生應一就學等事實完成日後按月攤還本息之期間(修正條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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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辦法修正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茲分述如下:
(一) 放寬學學學生本貸款利息負擔(修正條文第8條)。
(二) 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得查核學校辦理本貸款後相關費用發放情形及其效果(修正條文第9條)。
(三) 放寬貸款學生應一就學等事實完成日後按月攤還本息之期間(修正條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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