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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自114年2月21日起申請至114年3月7日止,請依校方網站說明內容送件,謝謝!

 

✨注意事項:

   1.因各校可推薦之【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學生名額有限,本校有不同學制同時於系統填單,請同學備妥文件儘早送件,以免無法申請。

   2.請欲申請【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的同學,注意以下辦理期程。

報名資格:

      (一)新住民:(一)-1、(一)-2、(一)-3皆須符合

       (一)-1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如: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等。

      (一)-2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一)-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

   (二)-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二)-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二)-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獎項類別及基準:

     請參閱獎勵計畫à點選🐻(計畫說明)

        (一)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證照獎勵金等規定請參閱上方網址

       (二)優秀獎學金(各校有名額限制,本校另有不同學制,如系統填列已滿則無法申請)

            1.新住民核發金額:8000-12000元;新住民子女核發金額:7000-11000元。

           2.申請條件: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非公費生、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113-1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大學部達85分以上,研究生達80分以上者,得申請之。

      (三)清寒助學金(各校有名額限制,本校另有不同學制,如系統填列已滿則無法申請)

 清寒助學金與教育部學產低收助學金擇一申請

           1.新住民核發金額:8000-12000元;新住民子女核發金額:8000-12000元

           2.申請條件: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非公費生、低收或中低收(已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助學金)、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113-1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者,得申請之。

優秀及清寒助學金繳交文件(必備,請詳閱!!)

       (一)新住民各類獎助學金共同繳交文件

     (1)【申請書】(請先找導師簽名,未成年需家長簽名)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如為新住民,需有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113學年上學期之成績單】

    (4)【獎懲紀錄表】

    (5)【切結書】

    (6)【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7)【個人帳戶封面影本】

    (8)【印章】如已放在承辦單位,則無須提供

(二)新住民特殊項目需繳文件如下:

(1)申請清寒助學金者,需額外繳交【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清寒助學金與教育部學產低收助學金擇一申請

(2)申請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證照獎勵金者,請額外繳交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中規範文件。

**其他注意事項

(一)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二)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

(三)申領本計畫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者,均須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13 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 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四)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或獲獎後,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構)、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本計畫獎勵金。

3.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五)因上述事由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獎助(勵)學金。

(六)申請人於申辦審查期間,如因未持續就學或其他因素喪失申請資格,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另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途徑取得獲獎資格者,亦同。

(七)獲獎者除須配合本署提供個人自傳、照片、錄製心得分享簡報影片及參與活動宣傳外,尚須出席頒獎典禮,分享獲獎感想,以及接受相關媒體採訪及填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書(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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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同意書)

證照獎勵金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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