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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權組通知】請於每月「3日」前送出前一個月兼任助理薪資核銷資料

1.提醒您,前一個月薪資核銷資料請於每月「3日」(含)前送出,請各計畫主持人及用人單位配合辦理,如遇假日請提前送出,凡未    依規定致衍生爭議或裁罰者,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須自行負責。

2.印領清冊需經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核章並註明日期,如有退件請盡速訂正後再次送件,避免因退件而延誤薪資核發時程。

3.依據勞動部「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定(網址:https://reurl.cc/gDQV64),工資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0日」內給付,給付日如遇假日,不得逕自延後給付,以確保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4.依據勞基法第79 條:違反勞基法第23條(雇主未依約定或法定期間給付工資)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請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110-112年間已有7所國立大專校院遭處2至4萬元罰鍰。

5.新進兼任助理最遲應於預定任用(聘僱)開始7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並簽訂勞動契約後始得到職,且不得於事後補辦程序;凡未依規定致衍生爭議者,責任概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自行負責。

6.兼任助理到職時,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契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辦退保及停繳勞工退休,未依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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