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5月1日(星期三)勞動節為應放假之紀念日,本校兼任助理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出勤者,得經雙方協商徵得兼任助理同意並簽訂「國定假日出勤同意書」後出勤,然該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且衍生之費用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列管,並於原核定經費範圍內核發。
二、請計畫主持人及用人單位確實遵守規定,於出勤紀錄如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正本5年,俾便未來相關單位查驗。
下載附件:國定假日出勤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