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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轉發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
)1份。
說明:
一、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在進行招標程序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事件,
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
四、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龔紀
綸先生(電話:02-77367934)。
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
第1122805080A號令)

1.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B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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