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權組通知】學務處學習與勞動權益組業務說明

1、學務處學習與勞動權益組網頁設置「法規問答集」、「聘僱申請系統問答集」及「產研型計畫助理問答集」,彙整聘僱「奬助生」及「兼任助理」相關法規、聘僱申請平台操作及常見問題,可供參考。

2、為保障本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請計畫主持人及用人單位於每月5(含)前送出前一個月之薪資核銷資料,切勿逾時。經辦人與單位主管應於印領清冊核章時加註核章日期,用黃色(機密)卷夾並於封面張貼「兼任助理申請薪資專用」字樣,以落實個資法規且利於薪資審核單位有效辨識案件類別,加速薪資核撥作業。如有退件應盡速修正後再次送件,避免因退件而延誤薪資核撥作業。

3、新進兼任助理應於預定任用(聘僱)開始7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並簽訂勞動契約後始得到職,且不得於事後補辦程序;凡未依規定致衍生爭議者,責任概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自行負責。

4、兼任助理到職時,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轉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未依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主管負責。

5、聘僱兼任助理(含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辧公室工讀生、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工讀生等)請確實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妥善安排兼任助理工作時間。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待命及整備時間亦屬工作時間,超時工作影響兼任助理權益至鉅,不得要求兼任助理超時工作。如有加班情形,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或補休。

6、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 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請計畫主持人及用人單位務必於核銷薪資前核實兼任助理之每日上、下班時間,並會同兼任助理更正異常出勤紀錄。

7、聘僱外籍學生前,用人單位需查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證正本。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