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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內政部請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踴躍鼓勵所屬志工於本(102)年7月31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 依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2年6月5日臺教青署參字第1020002757號函所轉內政部函文(102年5月29日內授中社字第1025931874號函)辦理。

二、 內政部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為鼓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凡符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1)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2),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2)年7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8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如附表3),於9月底前送達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南投縣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3樓社會發展科)辦理,電子檔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信箱:w79@mail.jung.nat.gov.tw;副本抄送tde03@mail.jung.nat.gov.tw。

三、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2)年6月30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五、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相關規定及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應行注意事項表暨相關表件等電子檔已公告至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i.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最新消息,請逕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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