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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日間部學生就學貸款還款要點

 

   
 

98年12月8日第3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18日第33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9月20日第34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1月17日第3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3月20日第34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還款方式:(請帶身份證或還款通知單至臺銀各地分行繳納)
  (一) 政府補助之中低收入戶學生:(目前中低收入戶標準為年收入114萬元以下)
    1. 就學期間至畢業一年內,借款之利息由政府支付。畢業滿一年之日起,借款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並分期攤還本息。
     
    2. 88年以前借款者:畢業滿一年後,每學期之借款分二期,每半年還本付息一次,例如借四學期即分四年八期還清 。
     
    3. 88年以後借款者:每學期借款一年分12期以期金方式(即本利)按月還本付息,例如借四學期即分四年四十八期還清 。
     
  (二) 自付利息學生(不符中低收入戶):
    就學期間自撥款日起每月1號繳息(沒有通知單);利息=借款額x利率,於畢業一年後開始還本付息,方式同中低收入戶學生。
二、 下面情形請檢附證明向主辦銀行申請延後還款:(可郵寄)
  (一) 繼續升學:(延期畢業亦同)
    1. 申請書。(可自己陳述)
    2. 註冊後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影本加蓋註冊組證明)
    3. 身份證影本。
  (二) 服役:
    1. 申請書。
    2. 在營證明(服務單位申請)或鄉鎮公所兵役課服役證明,二者皆須註記退伍日。
    3. 身份證影本。
 
※
註:
徵集令(只是通知,不可),軍人身份證(無正確退伍日,不可),志願役軍人不得辦理延期。如在畢業一年內無法申請延期或怠於申請,則已逾期部份須繳清後才能檢附證明,重新補辦。

三、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並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
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港澳地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教育部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教育部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之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

四、 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還。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學生,可申請延期還款,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半額。

五、
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最多以申請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以二年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二碼。

六、

依第五點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七、 第四點至第五點規定之償還期限,學生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承貸銀行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
八、 畢業三個月後如未收到還款通知單,請電臺銀臺中分行補發。
九、 地址變更,請影印身份證影本,寫明正確地址,親自或郵寄至臺銀臺中分行辦理。
  地址:403臺中市自由路一段140 號臺灣銀行 臺中分行 電話:04-2222-4001
 

十、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其年收入未達第五點教育部所定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該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以三次為限;學生倘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始得申請緩繳,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十 一、

辦理就學貸款學生,於畢業或役畢滿一年開始還本息及自負利息者繳息,可利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https://ebank.bo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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