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辦法
96.01.17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特別獎勵(獎狀、獎品、公開表揚)等四種;
學生之懲罰 分為: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停學、退學等五種。
第三條 學生個人之獎懲記錄
一、記嘉獎三次視同記小功一次
二、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
三、記申誡三次視同記小過一次
四、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或小功獎勵:
一、服儀經常整潔端正,合於規定,並足堪表率者。
二、擔任學生幹部服務熱誠有具體事實者。(含班級、社團、 宿舍等)
三、熱心公益、熱心助人或執行公勤表現優良者。
四、代表本校參加地區性比賽能發揚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成績獲得前三名者。
五、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能發揚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成績列入名者(第二名至第六名)。
六、主辦或參加社團活動經評列績優者。
七、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及服務工作有優異表現,爭取校譽足為同學楷模者。
八、維護校園安全具有具體事實者。
九、拾獲貴重物品或金錢送交招領者。
十、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獎勵:
一、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能發揚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獲得冠軍者。
二、長期主動參加各種服務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特殊事實者。
三、擔任學生幹部績效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著有貢獻者。
四、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見義勇為,堪為同學楷模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六條 學生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除第四、五款之獎勵外,得併頒獎狀、獎品及公開表揚等特別獎勵。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申誡或小過處分:
一、違反學校行政措施及規定者。
二、違反「儀容服裝規定」者。
三、違反「住校學生生活輔導辦法」規範之行為者。
四、擔任幹部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者。(含班級、社團、宿舍等)
五、怠忽公勤有虧職責者。
六、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七、參加正式集會及團體活動不守紀律,經勸阻無效者。
八、無故缺席重要集會者。
九、擾亂校園安寧及秩序,經勸阻無效者。
十、因疏忽致影響校園安全者。
十一、盜用、破壞及違反公物使用規範情節輕微者。
十二、侮辱或惡意攻訐同學者。
十三、冒用、假藉、塗改、偽造他人簽名或證件使用者。
十四、有欺罔行為者。
十五、毆人及非正當防衛互毆者。
十六、違反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十七、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及駕(騎、乘)汽(機)車擅闖校園者。
十八、吸菸、嚼食檳榔及酗酒等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九、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過處分:
一、違犯前項各款情節嚴重者。
二、侮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者。
三、蓄意撕毀、遮蓋學校公告或合法海報,或妨害其張貼者。
四、不遵守考試規則者。
五、有賭博行為者。
六、有偷竊行為初犯者。
七、涉及濫用藥物者。
八、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學處分:
一、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
二、有偷竊累犯及侵佔行為者。
三、在校內儲存危險物品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
四、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五、患有精神疾病,以致嚴重影響同學上課與作息者。
六、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學處分:
一、在學期間懲誡累計滿三次大過者。
二、學期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曠課超過規定時數者。
四、嚴重傷人或以暴力破壞學校安全者。
五、託人代考試或冒名代人考試者:曾因考試作弊受大過乙處分再犯者。
六、擅自偷改成績、學籍等相關資料者。
七、犯刑事案件之罪,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確定者。
八、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十一條 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事件發生時,依其情節輕重得臨時召集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並邀請
當事人、導師及學者專家提供懲 處參考意見,決定懲處方式,以維持學生權益。
第十二條 學生經處分後,如再犯有相同之行為者,得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觸犯校規,在學校未發覺其犯有本辦法之懲罰行為前,即主動向學生事務處表白者,
得減輕其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處理其個人處分之過程中,故意提供不實 證據或資料,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
認定其觸犯校規之事實者,得加重其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個人行為之懲罰,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外,得酌量學生平日操行、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手段及行為之影響等情形為加重或減輕之依據。
第十六條 學生獎 懲處理程序:
一、學生有功過事實經有關人員書面通知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處會同該生之導師及該
系、科主任查明簽辦。
二、嘉獎、申誡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定,小功、小過由學務長核定,學生受大功或大過之獎懲
者,需由簽辦人填具具體優劣事蹟,逐級簽呈校長核定;學生受大功或大 過以上具有爭
議之處分及定期停學或退學之處分,須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
三、上述各種處分,經核定公告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程序提出申訴。
四、處分在大過以上者,申訴申請由學生事務處代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申誡或小過
處分之申訴先向學生事務處提出,若被駁回,得再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轉送學生申訴評議
委員會。
五、學生受有大功、大過以上或每學期累計至大過以上之獎懲時,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或監護人。
六、任何獎懲事件經正常程序處理完畢即告結案;惟在事後發現新的證據或資料於承辦過程
中未能適時取得者,得重新議處。
第十七條 凡受懲處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深具悔意者﹐得依據「本校學生違規銷過實施要點」申請違規
銷過註銷其懲處紀錄。
第十八條 學生之獎懲於每學期終了,按規定在其操行成績中予以加減。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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