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申請規則111.05.19--請同學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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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規定
事假請假規定:
請事假須持有效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病假請假規定:
一般病假可持醫院、診所之診斷書或就醫證明。
公假請假規定:
公假須附核准文件,由業務管理單位統一提出申請
公假均應在事前完成請假手續。公假缺課操行不予扣分,但列入扣考節數計算。
喪假請假規定:
喪假以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及配偶之死亡方得請喪假,除以上之對象外均不得請喪假。
考試假請假規定:
考試期間,除重病或重大事故外,不得請假。請病假須有醫院「急診或住院」證明,並應於請假翌日起三日內提出證明辦理手續。
請事假、公假或喪假需有相關之證明文件。
考試請假限用藍色考試假單,經教務長核准並於註冊組登記,方可依本校學則有關考試補考相關規定辦理補考,否則不予補考。
注意事項:
請假區分為:事假、病假、喪假、公假、分娩假、生理假等六種。
請假必須事前親自辦理,非因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人代辦或以書面請假,未經核准即不上課或不參加集會者,概以曠課論。
學生請假應依照規定填寫請假單,並請導師簽註;二日以內者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二日上一週以內者,學生事務長核准;一週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凡請假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不得請假。學生缺席經請假手續完成請假者為缺課,未完成請假者為曠課。
學生於期中、期末考試期間因喪假、住院、車禍、急病不能參加考試時,須檢具證明或公立、教學醫院以上之住院或急診證明或車禍報案證明等有關證明憑以請假,其他各種理由一律不准假。
學生請假所具之證明若有虛構偽造情事者,除所請之假以曠課論外,並按情節輕重依校規懲處。
請假單送出後,應於主動上網查看 ,了解所請之假是否已經批准,並取回學生留存聯妥為保存,以利日後若有登錄錯誤時作為證明請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