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組-服務項目-學生請假申請
學生請假申請規則111.05.19--請同學詳閱
【請假單注意事項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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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規定
事假請假規定:
病假請假規定:
公假請假規定:
喪假請假規定:
考試假請假規定: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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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區分為:事假、病假、喪假、公假、分娩假、生理假等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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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必須事前親自辦理,非因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人代辦或以書面請假,未經核准即不上課或不參加集會者,概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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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應依照規定填寫請假單,並請導師簽註;二日以內者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二日上一週以內者,學生事務長核准;一週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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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請假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不得請假。學生缺席經請假手續完成請假者為缺課,未完成請假者為曠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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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期中、期末考試期間因喪假、住院、車禍、急病不能參加考試時,須檢具證明或公立、教學醫院以上之住院或急診證明或車禍報案證明等有關證明憑以請假,其他各種理由一律不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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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所具之證明若有虛構偽造情事者,除所請之假以曠課論外,並按情節輕重依校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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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單送出後,應於主動上網查看 ,了解所請之假是否已經批准,並取回學生留存聯妥為保存,以利日後若有登錄錯誤時作為證明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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