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3

 

 學務處Q&A列表
Q01:近來學生校園安全或登山意外事件頻傳,學校如何做好防範宣導措施?
Q02:導師該如何處理學生感情困擾問題?

Q03:學生學習或教師影印他人著作協助教學,如何在避免侵害著作權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又合理使用的範圍限制?

A:
1.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換言之,若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則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學生為自己學習而影印他人著作,若能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則可主張合理使用。該條規定為「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以公開發表的著作。」,依據該條規定,個人若不是為了營利,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影印為重製的型態之一)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所以學生為了學習的非營利目的,是可以影印他人著作,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該條後段規定,重製所使用的機器只限於圖書館的機器或不是公眾使用的機器,所謂不是供公眾使用的機器,例如自己所有或向私人借用的機器。若是租用的則不可以主張適用第五十一條,例如影印店的影印機即是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因此學生若為學習把他人著作拿到影印店去影印,則無法主張合理使用。若要主張五十一條,則應使用圖書館、自己的或向私人借用的影印機影印才可。

2.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重製必須在合理範圍內,著作權法並未規定如何為合理,不過一般之基本原則為影印整本絕對不能主張為合理。另外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圖書館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份,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及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此規定亦可適用於學生學習影印的數量,可作為上述第五十一條所謂合理範圍的參考。

3. 至於老師為協助教學影印他人著作,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程度,該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過依據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因此若所影印的著作為他人所寫的測驗卷,假設為了協助教學而影印給學生,則對原來測驗卷的銷售必然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此時則不可主張第四十七條的合理使用。

(資料提供者: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陸義淋副主任)

Q04:學生社團經常喜歡在校內舉辦電影展或小型電影欣賞會,可否公開放映他人電影作品?又學生經常是直接在錄影帶店借出就公開播映,是否合法?
Q05:校園內常會有學生遺失物品,各校學生事務處也都提供有「失物招領」的服務,但遇到一直無人認領的失物該如何處理?如果學校直接將無人認領的失物交給服務性社團辦理公益義賣活動,是否合法呢?
Q06:近來許多中學生們對於校園之學生服裝、髮式、儀容等,均表達了關切與不同意見之主張,學校方面該如何面對與處理?
Q07:如何在外觀上判斷學生是否為吸毒者?又訓輔人員為杜絕毒品進入校園並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可以強制學生定期參加尿液篩檢嗎?
Q08:近來校園內罹患精神疾病學生日增,憂鬱症患者在患病初期有無特別外顯行為?身為導師或訓輔工作者該如何幫助憂鬱症者?
Q09:身為導師或訓輔工作者該如何幫助憂鬱症者?是很多人所共同關心的議題,以下幾點注意要項僅供參考:
Q10:近來校園紛紛傳出許多關於教師不當管教的個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有無明確的行為依據?又師生可以如何判斷學校所定之校規是否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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