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組-弱勢助學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一、依據

教育部112830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538號函修正辦理。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巷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 逾 90 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 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 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 額。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 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 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 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 4 月 30 日前造冊報部備查。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E.未產生經濟效益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G.依法公告為汙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汙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後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

       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

       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

       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 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 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 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倍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補助金額:

A:四技、二技及五專四五年級

(1)家庭年所得70萬以下(1-5級),一年補助20,000元。

(2)家庭年所得超過70萬~90萬以下(第6級),一年補助15,000

B:碩博士班

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以下,一年補助16,500元。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40萬以下,一年補助12,500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50萬以下,一年補助10,000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60萬以下,一年補助7,500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70萬以下,一年補助5,000

五、繳交證明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含詳細記事)。

2.前一學期成績單(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3.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僅五專四、五年級須附,請以A4紙張直式影印並書寫姓名、班級、學號〉。

六、辦理方式及流程

1.欲申請者請於規定期限內上線申請並列印申請表,檢附應附文件送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由學校首頁上方MyPortal  登入,進入日間部學生管理系統進行申請)

2.1120前日公布查核結果,請同學自行上網(日間部學生管理系統)查詢。

3.如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請於123日前提出佐證資料修正。

4.每學年上學期申請,依查核結果助學金補助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

七、申請時間:請於開學日至1020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