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舉辦之『成果發表、迎新活動、畢業舞會、校慶活動、校園演唱會...等音樂性質』活動等,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需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

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12年9月19日(112)音楚字第04520號函,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於校園舉辦之『成果發表、迎新活動、畢業舞會、校慶活動、校園演唱會...等音樂性質』活動;或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需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再使用音樂。

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係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88年1月核可設立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執行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公開權之授權。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該協會法務暨授權部:王小姐(02)2511-0869#260、鄭小姐(02)2511-0869#266。亦可至該協會網站(http://www.must.org.tw)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或向該會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