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豐富大專校院健康體位之資源,透過蒐集各式創意之作品,做為未來各大
專校院學生之運用推廣。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
四、參加資格:大專校院就讀之學生(含碩博士生)(以作品繳交當時之身分為
準)皆可報名參加,並以個人或團體為單位報名。
五、主題及形式
(一)主題:推動大專校院學生「多吃纖維或蔬果」,並以能引起學生注意及學
習健康飲食之動機,或強化健康飲食相關知能為主。
(二)形式:作品以下列形式擇一即可。
1.影片:微電影、動畫。
2.電子教材:圖文懶人包電子檔、梗圖電子檔、海報電子檔。
六、作品規格(下列擇一)
(一)影片:長度 3 分鐘(含)以內,誤差不得超過 10 秒,解析度 1280*720
(HD 畫質 720p)(含)以上之 AVI、MOV、MPG 或 MP4 等規格;動畫
可以 animaker 等繪製軟體製作。
(二)電子教材(下列三者擇一即可)
1.圖文懶人包電子檔:指由精簡文字描述,搭配生動的圖片,用連續圖
文的方式呈現之圖文作品。檔案大小不限,以 3-5 頁為限,至少
1080x1080 像素,解析度為 300dpi 之 AI、JPG 或 PNG 檔案格式。
2.梗圖電子檔:指由精簡文字描述,搭配生動的圖片,不可單以網頁生
產器製作,並需確保圖片之版權可使用,解析度為 300dpi 之 JPG 或
PNG 檔案格式。
3.海報電子檔:菊全開版面 1 張為標準設計,不限直式、橫式,解析度
為 300dpi 以上 AI 或 PSD 原製作檔案格式及 PDF 檔。
(三)參賽作品應包含創作理念、作品如何推廣運用等(附件 1)。
七、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 百分比
內容正確性與主題契合度 35%
推廣及應用性 35%
視覺及創意表現 30%
八、報名及收件方式
(一)請詳填線上報名表:https://forms.gle/2AX1xtpV4x99LMXr6。
(二)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 112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及電子郵件
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收件狀況請自行與承辦單位確認。
(三)收件地址
1.郵寄:請將作品燒錄至光碟後,郵寄至 10595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57 號 12 樓之 3 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中心,蘇小姐收。
2.電子郵件:請將作品電子檔寄至 301@jtf.org.tw 蘇小姐收;若檔案過
大,請將作品放置雲端並提供連結,以利承辦單位下載作品檔案。
(四)參賽者須簽署著作使用權授權同意書(附件 2)。
九、獎勵
(一) 特優 1 名:得獎作品之參賽者,頒贈新臺幣 3 萬元或等值獎品、禮卷,
並由教育部頒發獎狀 1 張;其指導教師予以敘獎並頒發感謝狀。
(二) 優等 1 名:得獎作品之參賽者,頒贈新臺幣 2 萬元或等值獎品、禮卷,
並由教育部頒發獎狀 1 張;其指導教師予以敘獎並頒發感謝狀。
(三) 佳作 3 名:得獎作品之參賽者,頒贈新臺幣 1 萬元或等值獎品、禮卷,
並由教育部頒發獎狀 1 張;其指導教師予以敘獎並頒發感謝狀。
(四)承辦單位得視徵件情況,調整獎勵名額及獎金,必要時得從缺。
十、其他
(一)本活動相關問題,請洽詢:蘇小姐 電話:02-2776-6133 分機 301。
(二)得獎名單將於 112 年 11 月底前公布於「董氏基金會網站-食品營養中心」
(http://nutri.jtf.org.tw/)。
(三)作品設計內容可參考附件 3。
(四)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或團隊成員自行創作,請勿有侵權之嫌或抄襲
複製他人作品;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發生,概由著作人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若以團隊名義報名之參賽者,必須在正式報名表上指定授權代表人一人。
其指定授權人有權代表該團體負責比賽聯繫及得獎權利義務之一切相
關事宜。
(六)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得獎獎品或獎金金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得獎者必須依規定扣繳 10%中獎所得稅額(外國人給付金額扣繳 20%),
始得領獎;獎項金額若超過新臺幣 1 仟元,獎項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故得獎人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若不
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七)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恕不退件,請自行保留底稿。
(八)資料使用與授權
1.參賽者完成報名後視為同意授權指導單位(教育部)及承辦單位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使用參賽者個人資料,包含足以識別個
人姓名、行動電話、電子郵件與地址等資訊。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僅限本次活動之用,以維護參加者權益。
2.凡參賽之作品內容,指導單位(教育部)及承辦單位得不限形式發行
各界、並公布於網站或其他刊物等,作為國內大專校院辦理活動之參
考資料,其作品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指導單位(教育部)及承辦單位所
有,出版、典藏、推廣、借閱、公布、發行、重製、複製、公開展示、
上網與宣傳之使用,不再另付報酬。
(九)本活動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指導單位(教育部)得視實際情況修正之。